【Shine Li】評論
第 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我是小安】評論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devilock27】評論
(D) 刑法第40-2第一項
【olra】評論
刑法第51條於104年12月17日有修正,已刪掉「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沒收以前是從刑,現在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故答案應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