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Yang】評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釋字第588號
【derek801204】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