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sing Jhe】評論
D +1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Ann】評論
1.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2.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3.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