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 Tony】評論
D~刑法第84條第三項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之時效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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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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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刑法第84條 (行刑權時效)1未7 1,3,15 3,10,30 10上40(口訣:1味親,衣衫已無,三濕山石,石上史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