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玟】評論
第 39 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39條(報請交通部核准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6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關於增加人力聘僱外籍員工,才須報請交通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