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合併所得=台灣+美國=500+500=1000萬元合併稅額=1000*17%=170萬元台灣稅額=500*17%=85萬元差異=170-85=85萬元60萬元,取較小值為扣抵額應納稅額=170-60=110萬元(註:105年營所稅稅率為17%)合併所得=台灣+美國=500+500=1000萬元合併稅額=1000*20%=200萬元台灣稅額=500*20%=100萬元(參考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差異=200-100=100萬元60萬元,取較小值為扣抵額(參考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應納稅額=200-60=140萬元(註:現行營所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