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萬寶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市,104 年度有境內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另在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為 500 萬元,惟其在美國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60 萬元,萬寶公司 104 年度在我國還須繳納多少營利事業所得稅?
(A) 85 萬元
(B) 60 萬元
(C) 110 萬元
(D) 17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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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評論

合併所得=台灣+美國=500+500=1000萬元合併稅額=1000*17%=170萬元台灣稅額=500*17%=85萬元差異=170-85=85萬元60萬元,取較小值為扣抵額應納稅額=170-60=110萬元(註:105年營所稅稅率為17%)合併所得=台灣+美國=500+500=1000萬元合併稅額=1000*20%=200萬元台灣稅額=500*20%=100萬元(參考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差異=200-100=100萬元60萬元,取較小值為扣抵額(參考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應納稅額=200-60=140萬元(註:現行營所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