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者不是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明列規定,國營鐵路得辦理之附屬事業?
(A)鐵路運輸之碼頭運輸
(B)鐵路運輸之輪渡運輸
(C)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D)鐵路運輸之機場運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8685
統計:A(7),B(24),C(12),D(2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户評論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複合運輸→鐵路和海運)。(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複合運輸→鐵路和公路)。(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不包括:販賣~有圖利之嫌)。(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用戶】DW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