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複合運輸→鐵路和海運)。(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複合運輸→鐵路和公路)。(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不包括:販賣~有圖利之嫌)。(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用戶】DW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