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之決議,以過...
【謝孟臻】評論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