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 Liu】評論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就是行為人明明能做,卻故意不做義務
【metaphor best】評論
果然很多人都選D...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即時強制--必要性(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