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有關營利事業暫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B)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C)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可免辦暫繳
(D)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暫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ckvhome】評論

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D)。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