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B) 緊急命令 , 而非緊急命令法
【Sunny Liu】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curtistarcan】評論
"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c)也是錯的
【莫忘初衷】評論
這就是立法怠惰,我國目前尚無『緊急命令法』,所以導致緊急命令具有憲法的授權,得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