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li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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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外勞聘僱許可期間1次3年,最長12年 就業服務法自101年2月1日修正發布施行,外勞在臺聘僱許可期間1次3年,最長在臺工作期間可至12年,雇主得在原外勞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天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聘僱許可期限至3年。 勞委會表示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受聘僱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故現行製造業、營造業、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機構看護工及漁工等外勞聘僱期間、停留期間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另有關新法生效前,雇主經勞委會核發聘僱許可為2年者,經外勞同意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日內,得向勞委會申請最長延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