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Funny】評論
既判力效力所及以上訴之最後事實審之辯論終結前或宣示判決前為判斷標準。 第一審審判中復搶奪丁壬,第二審審判中另搶奪戊(事實審,所以 丁、壬、戊所及)第二審判決翌日又搶奪已,(事實審的判決後,不及)第三審上訴中再搶奪庚,判決確定後旋又搶奪辛(法律審)
【周育任】評論
還是不懂~!
【胡愛晏】評論
已辛不及嗎?
【流精歲月】評論
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既然檢察官只起訴乙丙,法院就只能審乙丙兩人,最後下的判決也是只及於乙丙兩人,因此出題者一定是沒念過刑訴的笨蛋,像這樣的題目就應該直接刪掉,避免考生混淆,更應該把出題者帳號廢除。
【Kun Hong】評論
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既然檢察官只起訴乙丙,法院就只能審乙丙兩人,最後下的判決也是只及於乙丙兩人,因此出題者一定是沒念過刑訴的笨蛋,像這樣的題目就應該直接刪掉,避免考生混淆,更應該把出題者帳號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