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為協助外國人士乙來臺從事性交易,明知兩人無結婚事實,卻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行為按照我國目前刑法規定,成立何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詐欺罪
(C)仲介營利性交罪
(D)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0441
統計:A(8),B(24),C(58),D(247),E(0)

用户評論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果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最高法院 95 年度 台上 字第 5439 號刑事判決想請問為何不能選...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至於上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名目、多寡、有無、直接、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不生影響。而行為人以外之顧客與受引誘、容留、媒介之男女間,是否已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更非所問,乃不待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88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果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最高法院 95 年度 台上 字第 5439 號刑事判決想請問為何不能選...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至於上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名目、多寡、有無、直接、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不生影響。而行為人以外之顧客與受引誘、容留、媒介之男女間,是否已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更非所問,乃不待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88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用戶】t890235199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180423%2C003&type=q&kw=台灣高等法院法檢字第 10704513100 號 座談會有的意見裡面有提到二、乙說:李某虛偽設籍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理由: 1、按一般假結婚而為虛偽戶籍登記者,實務上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訴字第 3279  號判決可參(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召開 106  年度農漁會選舉查察座談會提出報告所持見解)。但我查不到90年的判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