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偵查規定的解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具有決定起訴與否的權限
(B)檢察官對司法警察移送案件,得發回要求重行補足調查
(C)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在未報告上級之前不能有任何調查作為
(D)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進行案件調查,並得限期要求提出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6907
統計:A(11),B(30),C(604),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林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如調查局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29條 (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偵查之發動)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相關法條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