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林】評論
第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如調查局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29條 (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神木幼苗】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