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關於人民團體名稱的選定,主要係屬於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自由權利?
(A) 財產自由
(B) 結社自由
(C) 人格自由
(D) 概括性的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7617
統計:A(10),B(4021),C(178),D(1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基本國策

用户評論

N/A】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47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8年4月1日解釋爭點:社團作業規定之應冠所屬行政區域名稱規定違憲?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

Oceanus Blue】評論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邱清泉】評論

記法:團体.....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