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 Dai】評論
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師資培育法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 建議刪除本題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六、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關於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擬定及審議程序之規定,因應大學課程自治,爰予刪除。刪除後,另於修正條文第七條規範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部將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範學校師資培育課程報該部備查之機制,並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