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
【Benson Su】評論
公司法 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