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條件為何?
(A)繼續持有一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 50%
(B)繼續持有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 30%
(C)繼續持有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 40%
(D)繼續持有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 5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

Benson Su】評論

公司法 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