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之保護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B)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C)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D)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9529
統計:A(34),B(50),C(52),D(187),E(0)

用户評論

Shih Han Chen】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Mago Yeh】評論

謝謝陳老師的解說

Apple Lin】評論

名  稱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