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Nami】評論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一年或罰十萬~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Nadia Tsai】評論
類似題補充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規定: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