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柒子森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1207429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程序為何?(A)行政訴訟(B)複審(C)申訴、再申訴(D)訴願修改成為1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程序為何?(A)行政訴訟(B)復審(C)申訴、再申訴(D)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