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294】評論
樓上同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