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士捷】評論
第十二條(喪失領受退休金之事由)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第十三條(停止領受退休金事由)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B選項只有褫奪公權三年,所以尚未失去領受退休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