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甲係為某民營事業的受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之規定,應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卻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資格(乃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全民健保。就此等違規投保之情形,健保法第 11 條及第 88 條規定,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尚須裁處罰鍰。然中央健保局另訂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其中對違反上開健保法之規定者,應先發函輔導,並告知於該函送達後二個月內未為辦理者,將依法裁處罰鍰。問:該罰鍰注意事項之性質為何?承辦公務員對某甲之違規情形,應如何處理?試詳析之。(25 分)(相關法條)健保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另外,同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對象違反第 11 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0068
統計:A(124),B(91),C(158),D(3020),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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