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評論
No.539 庭長 乃 行政性質, 非司法性質, 故不違憲.
【Aimee Kung】評論
庭長本身為行政職(重點),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質無損(換句話說,免除庭長身分,對於其原本的法官身分並無改變),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Tong】評論
非不得以=得以文字遊戲
【吳宜靜】評論
所以c選項是只說若未涉及法官身份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可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