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ch】評論
(A)(B)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C)行政程序法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D)行政程序法第42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happy life】評論
(c)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
【一定成功】評論
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40條(行政機關得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110_make】評論
(c)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