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下列何者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B)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C)移送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D)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686
統計:A(161),B(6272),C(101),D(89),E(1)

用户評論

Sunny Boo】評論

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jacksi1004】評論

拆除違建屬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章節,應由原處分機關執行。僅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才會請行政執行分署出面解決。

我可以做到】評論

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處B:行政執行分署這是一樣的意思嗎?

逍遙氏】評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已改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法條上名稱沒改是因為還沒修法,實際上名稱已更改!

godislove825】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