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jacksi1004】評論
拆除違建屬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章節,應由原處分機關執行。僅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才會請行政執行分署出面解決。
【我可以做到】評論
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處B:行政執行分署這是一樣的意思嗎?
【逍遙氏】評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已改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法條上名稱沒改是因為還沒修法,實際上名稱已更改!
【godislove825】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