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n Jj】評論
名 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2 條 幼兒園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將原許可招收幼兒之部分人數,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一、原設立許可空間有空餘。二、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室內活動室。三、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與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室內活動室可明確區隔。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不得超過幼兒園原核定招收幼兒人數之二分之一,且每班以三十人為限。前二項規定於幼兒園之分班,不適用之。
【Yabie】評論
名 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
【西瓜】評論
國民小學附幼可依法申請兼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其人數不得超過幼兒園原核定招收幼兒人數的多少比例,且每班以 30 人為限?(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文昌帝君】評論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第 一 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幼兒園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原設立許可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申請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一、原設立許可空間有空餘。二、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室內活動室。三、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與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室內活動 室可明確區隔。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每班以三十人為限。幼兒園分班,不得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第 三 條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