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民國104年05月20日修法第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政務人員懲戒: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金、減俸、罰款、申誡(舊法: 撤職、申誡) 第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KlugTina】評論
(A)懲戒不分事由,均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為之 x(B)對政務官之懲戒包含:撤職、休職 x、減俸 對政務官可以: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減俸、罰款、申誡對政務官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C)機關首長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24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D)對公務員發動懲戒之主管長官,在懲戒處分尚未確定前,不得停止受付懲戒人之職§5公...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1-9 = 直接送公懲會10-14 = 需先送監察院
【母湯大帝 (被阿摩偷賣請告】評論
1-9 = 直接送公懲會10-14 = 需先送監察院
【阿芸我上榜了!】評論
這題C的答案要改成懲戒法院審理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