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向 A 政府申請將其土地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A 政府函復該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無誤,不符得受理更正編定之範疇,請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土地變更編定。甲不服該函復,20 日後提出陳情,再經 20 日後才補送訴願書到訴願機關。訴願機關依法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A)該函復非行政處分,應為不受理決定
(B)訴願已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
(C)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應為不受理決定
(D)應以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47705
統計:A(948),B(686),C(930),D(18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000000000000000、行政法1、訴願 有理由 無理由

用户評論

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A) A政府函復之法律性質:有論以為,此項函復雖未有拒絕之用語,惟就其實質內容觀之,已屬否准之表示,且因係對系爭事實之管轄問題有所確認,故應屬具有規制性之「行政處分」

stupid kitten】評論

31F是的,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二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Aldis Xu】評論

1.定性:該函屬行政處分(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或最佳解),故該函得為訴願之標的。2.定性:本題甲不服該行政處分應該以訴願書(參照訴願法第56條)提起訴願,而甲卻提起陳情,訴願書應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3.程序上的審查:依訴願法第62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但本題行政機關並未要求甲補正,而甲卻自行於40日後補正,因此並非訴願法第77條受理訴願機關不受理之原因,受理訴願機關仍應該為實質的審查。4.實質上的審查:受理訴願機關可以認為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訴願法第79條)或 訴願有理由為撤銷、逕為變更、發回原處分(訴願法第82條)

@@】評論

A 政府函復該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無誤(這邊就說沒有錯誤,也就是第79條的無理由{沒有違法或不當}決定駁回),不符得受理更正編定之範疇,請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有拒絕的意思是行政處分)。甲不服該函復,20 日後提出陳情,再經 20 日後才補送訴願書(第57條:30日內)到訴願機關。訴願機關依法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A)該函復非行政處分,應為不受理決定 (是行政處分)(B)訴願已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 (在30日內,沒有逾期)(C)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應為不受理決定 (在30日內)(D)應以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對)

JHIHZUN WU】評論

只有我覺得20日陳情20日再補送訴願書已經逾期了嗎?

米米(已上榜)】評論

回樓上,訴願法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甲已於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內表示不服(視為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20日後補送訴願書(仍在30日內)所以補送訴願書還未逾期喔~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訴願法 第 57 條訴願人在第14條第1項所定期間(30日內要提訴願)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本題的"陳情")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補充考古題:7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回覆。臺北市政府之處置 是否合法?(A)合法;甲僅為陳情,臺北市政府無回覆之義務(B)合法;甲既未繕具訴願書,視為未依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毋庸處理(C)不合法;甲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D)不合法;甲之行為視為已提起訴願,應命其補送訴願書答案:D11 甲因未經許可在住家一樓經營商業,經檢舉被裁處罰鍰,接到裁罰書時,立即向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