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有關課予義務訴訟,當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行政法院應為下列何者之裁判?
(A)命行政機關撤銷原處分
(B)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C)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另行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3548
統計:A(1005),B(269),C(6659),D(3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 (A)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B)以限制為原則,公開為例外 (C)應一律公開 (D)應一律保密、0000000000000000

用户評論

singi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pob.chiu】評論

事證明確-->原告申請未臻明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