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16 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Chia-Hsien Wu】評論
不再查封主義!
【Kevin Chen】評論
重複查封禁止原則如執行分屬先已查封,地方法院亦不得再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