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新竹行政執行分署在查封欠稅人甲之房屋時,發現其已被地方法院查封,新竹行政執行分署為確保順利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16 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A)得再行查封甲之房屋
(B)不得再行查封甲之房屋
(C)得查封甲成年兒子之房屋
(D)得查封甲成年女兒之別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6456
統計:A(345),B(6566),C(16),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台灣各地法院之連結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16 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用戶】Chia-Hsien W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再查封主義!

【用戶】Kevin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重複查封禁止原則如執行分屬先已查封,地方法院亦不得再行查封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16 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看完整詳解

【用戶】Kevin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重複查封禁止原則如執行分屬先已查封,地方法院亦不得再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