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Han Wang】評論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Yabie】評論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魚】評論
條文檢索結果
【成為教室的主人】評論
法規名稱:教師法 EN修正日期:民國 108 ...
【西瓜】評論
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以下何種情形可由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