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修】評論
行政程序法§59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我可以做到】評論
請問BC怎麼改?謝謝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Bc應該都是跟D有關噢假如沒有違背公益 或重大損害 都應該公開言詞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摩】評論
Bc應該都是跟D有關噢★★★★★★★★ ...
【克萊爾】評論
行政程序法 59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A)原則公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B)沒有規定要當事人無法決定時,才能由主持人決定。 (C)當事人須申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D)有此情形,主持人得依職權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不用理當事人。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