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同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願,得對不同機關管轄之事件提起
(B)共同訴願,得選定其中 1 人至 3 人為代表人
(C)共同訴願,經選定代表人者,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代表人不得撤回
(D)共同訴願,代表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5843
統計:A(6340),B(375),C(539),D(4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000000000000000、行政法1、訴願 有理由 無理由

用户評論

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訴願法第21條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太陽】評論

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為1-5人訴願為1-3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簡單記憶法:  當事人選定或指定 1~5人,其餘都是 1~3人綜合整理如下:當事人選定或指定  = 共同利益行政程序法第27條→1~5人行政訴訟法第29條→1~5人代表人 = 共同訴願(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訴願法第22條 → 1~3人委任代理人  (不得超過3人)行政程序法第24條→1~3人訴願法第32條→1~3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1~3人

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評論

更清楚一點:1.訴願法-得選定1~3代理★2....

努力】評論

訴願法21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A)訴願法22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B)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訴願法24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C)訴願法26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