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27.依《刑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假釋之要件?
(A)由監獄許可假釋出獄
(B)有悛悔實據者
(C)累犯逾二分之一,得許假釋出獄
(D)無期徒刑執行逾 20 年,得許假釋出獄
(E)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者,不適用之

參考答案

答案:B,E

統計:A:32,B:113,C:30,D:37,E:106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由監獄許可假釋出獄→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O(B)有悛悔實據者X(C)累犯逾二分之一,得許假釋出獄→累犯逾三分之二X(D)無期徒刑執行逾20年,得許假釋出獄→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O(E)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不適用之依《刑法》第77條規定,下列何者為假釋之要件? 第77條(假釋之要件)﹝1﹞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