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蘋蘋】評論
第11條--------(A) 改為三十日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15條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C)正確第17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B)不公開為原則第18條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D)不得與其接觸
【Justin Chen】評論
感謝釋疑~
【書真】評論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人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申評會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20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學海無崖】評論
那最佳解的A 就是錯誤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