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下列何者為非?
(A)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B)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
(C)資本適足比率應達 150%以上
(D)財務報表需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應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本國發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不符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條件,而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二、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停業之處分。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七、最近一年未曾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外國發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