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笙】評論
第 7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Yaoki Wang】評論
請求修改選項,已經改法規了
【方淑娟】評論
就是修改法令了,才會選D啊煩請將題目再看一遍,這樣您就會明白,不用修改選項了謝謝您~
【李柏油】評論
我的怎麼找不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