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e Hsieh】評論
A.社會預護 (以社會保險為典型):目的在事前預防社會風險。給付原因/要件:有一定之先行給付,例如保險費之給付。D.社會補償:目的為特別犧牲所構成之補償。給付原因/要件:有因給付,例如戰爭或犯罪致損害。C.社會救助:目的保障人民生存之最低基準。給付原因/要件:無因給付,判斷標準:是否有保障需求C.社會促進:目的降低人民個體間生活差異、促進個體發展「機會均等」,達成社會平衡與福祉最大化。 給付原因/要件:立法者對給付要件有較大形成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