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十六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安置兒童,應循左列順序為之: 一、 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二、 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三、 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Ding-yang Che】評論
先家庭,不行才送育幼院.......
【廖俊淵】評論
安置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