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Huang】評論
公懲法第9條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不影響身分及權力),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此為行政懲戒
【林姿君】評論
可是現在懲戒權不是都歸司法了嗎?
【Kawabanga】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1. 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2. 撤職 (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3. 休職 (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4.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全數或者10%~20%)5. 降級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6. 減俸(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7. 罰款(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8. 記過(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9. 申誡(以書面為之)公務員考績法(只有公務人員):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可功過相抵)
【Yulia】評論
依現行公懲法,主管行政長官無法逕為懲戒,皆須送公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