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評論
四十、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或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