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 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 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 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