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二十三、出納管理單位代扣之各項稅費款,應依各該扣繳規定期限,辦理 代繳。其中薪資所得稅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區分, 分別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並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 所扣繳稅額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 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