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Via Tseng】評論
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Wang Wang】評論
請問,若是一般在家自行教育,要向哪單位申請?
【Cao Shao-Qing】評論
一般生,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