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B)不對,依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08號判決:「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Lina Rain L】評論
行為人主張正當防衛,必須其所面臨者乃「現時不法侵害」,且行為人必須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本題甲係刻意營造正當防衛客觀情狀,顯見其反擊並非出於防衛意思,屬於防衛權之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其傷害犯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