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受賄罪不是實害犯,而是危險犯,亦即,索取、收受與職務有關的賄賂的行為,具有侵害職務行為的公正性的危險受賄罪是純正身犯「即成犯」見諸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判例中,它的精神是「行為一完成,犯罪就完成」,其追訴權時效自犯罪完成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