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y Tw】評論
第 928 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anpingoffice】評論
1. 何謂典權?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典權限用於不動產,目的在於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的權能。某甲支付500萬元給屋主某乙,某乙將房屋交付給某甲,並約定期限為20年。當期限到期時,某乙可用當初某甲所支付的500萬元贖回該房屋,如果期限到時又過了2年,某乙不去贖回時,則土地所有權就依法屬於某甲,在這個舉例裡面,某甲我們稱為「典權人」某已稱為「出典人」,某甲對該房屋有「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