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甲占有之土地已有登記,不符取得時效要件,未取得任何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6208
統計:A(22),B(20),C(496),D(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用户評論
【joeisgood6】評論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